首页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引用法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