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航局根据各空运企业现有航线的实际经营情况,保留航权使用充分的航空公司经营权利。对于未有效执行的航权,民航局将予以收回。

航空公司连续两个航季未执行的航线经营许可将自动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