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空运企业应当主动归还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权。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应当在计划暂停之日30日前、或终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暂停或终止经营国际航线的除外。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