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空运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