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条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于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颁发之日起1年内开通航线,并自开航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不少于3个月。 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不能开航的,自延期期满之日起该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失效,民航局将依法予以注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