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宗教院校任教的教师,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