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式样。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