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