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弄虚作假获得宗教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