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