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