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