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