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