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