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