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