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