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