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