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