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