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更新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情况、注销备案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