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场所可以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正式赋予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第三十一条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