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