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