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3. 二、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二、

二、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 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 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 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 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一、 目录 (一)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