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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2019年) 三、

三、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 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 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 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 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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