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