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