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