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