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