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被引用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十二、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