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被引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