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