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