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