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