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