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