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