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