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