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