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