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