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