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