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