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