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