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关闭;

拘留;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