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